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摄影造型活动的任务逻辑

摄影造型活动的任务逻辑

摄影造型是人类从事的一种艺术行为。是利用摄影工具(照相机、摄影机等)在二维平面(胶片、相纸、银幕、屏幕等承载影像的材料)上对应客观现象(景、物、人)制造出具有立体感和空间感的二维视觉影像的一种创作活动。

其影像给人造成的三维视觉假象是摄影者通过运用镜头、光影、影调、透视、色彩、构图、运动(活动影像)等创作手段和技巧来实现的。

摄影造型活动的根本性质

1、 对现实的记录——写实性、真实性

自摄影术发明之后,摄影影像就被认定是对现实最具真实性的写照。时至今日摄影图像还经常被当作毋庸置疑的证据在法庭上发挥作用。由此可见,摄影图像是对现实的真实写照这一点是摄影活动的基本性质。也就是说,摄影能够真实、准确地记录我们面对的自然世界和现实生活。

但是,“真实”是一个模糊而相对的概念。“纯粹的真实”只能存在于文字定义中,现实中却很难找到。而真实与否的标准也无法以精准的刻度来量化。

如果说“全然的真实”就是人眼所看到的现实状态,摄影只需将它们照搬成视觉影像即是“纯粹的写实”。且不论每个人眼中的“现实”都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,就说“照搬”即能相同这一点,从概念上二者就各具属性,根本不可等同。

而在实际中就更无法设立一个标准来衡量二者是否相同。因为原本二者就是处于不同维度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形态。

我们眼中的现实世界是三维的,而作为摄影活动结果的视觉影像是二维的。从空间物理的角度来说,二维是一维的N次方,三维是二维的N次方。也就是说,二维是三维的N次方分之一的投影,二维是无法具备和包括三维的全部信息的。由此得证,视觉影像是现实世界的N次方分之一的投影,视觉影像无法获取它所对应的现实世界全面完整的信息,也就不可能具备现实的真正属性。

因此,纯粹真实的摄影影像和对现实完全“照搬”的摄影活动都是不存在的。

所以,摄影造型活动的“记录现实的写实性和真实性”这第一个根本性质其实仅仅是理论而已,实际是站不住脚的。

2、 对现实的改造——扭曲性、创造性

照相机、摄影机是需要摄影师来操作的,所有的视觉影像都不是摄影机而是摄影师拍摄而成的。换句话说就是,通过摄影机拍摄出的视觉影像呈现怎样的形态,完全取决于摄影师的操作。也就是说,任何一个视觉影像的形成,无不带有摄影师的主观烙印。

那么,带有摄影师主观烙印的影像,必然不是“纯粹的”、“自然真实”的现实世界,而是经过摄影师“改造过”的现实世界。

因此,这种摄影师对现实世界的改造性或创造性,是摄影造型活动的第二个根本性质。相对于第一个根本性质——真实性——来说,创造性显得更为重要,也更有说服力。因为它对我们摄影艺术创作的意义和作用更加重大。